第一条 为表彰优秀,加大我校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力度,根据江苏省总工会《关于印发《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工发【2018】1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优秀工会干部”评选条件
1、能坚定不移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主动承接并认真完成校工会交给的任务;
2、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不断探索工会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工作积极主动,业绩显著;
3、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吃苦耐劳,无私奉献,深受教职工拥护和爱戴;
4、作风民主、艰苦奋斗,团结协作精神强;
5、关心教职工疾苦,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6、重视调查研究,积极向党政领导和上级工会献计献策。
第三条 “优秀工会干部”候选人由各部门工会推荐,报校工会审批。
第四条 各部门工会推荐“优秀工会干部”的同时要附推荐理由、工作业绩和所在部门领导的意见。
第五条 “优秀工会干部”由校工会表彰并授予荣誉证书。
第六条 工会委员会评选“优秀工会干部”时间定于每年1月份。
第七条 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人数不得超过全校工会干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宁缺毋滥。
第八条 本条例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