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19-11-05浏览次数:1918

              南京审计大学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代会制度建设,有利于做好提案征集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在教代会及其执委会领导下工作,负责代表提案的征集和审查,督促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提案工作委员会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对教代会负责。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委员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7人,其中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一般工作至下届教代会选举产生新提案工作委员会止。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征集提案工作。

(二)对征集的提案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编号,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

(三)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按提案内容分类后送交主管校领导;主管校领导阅处后,逐件落实到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做出整改和解决方案经主管校领导批阅后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并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提案办理认可意见;将凡未立案的提案应提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四)督促、检查有关职能部门按期答复办理提案。立案或未立案的均要求具体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提案人。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本着对代表和教职工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到使代表的提案件件有着落,案案有交待。

    第七条  每年写出提案征集、处理情况工作报告,定期向教代会执委会和教代会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八条  本条例自第五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工作条例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