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明确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职责。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选举产生。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的常设机构。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工会,执行委员会秘书长可由专职工会主席担任。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其职责是:
1、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2、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
3、讨论决定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重要事项;
4、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闭会期间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五、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执委的三分之二方可开会。会议由执行委员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提前通知执委。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我校设立了教代会提案委员会和人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