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会会员会费的收缴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费收缴范围
我校在册教职工并已入会的会员。中国工会章程第四条第六款规定的工会会员的义务是:“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缴纳会费。”为此,凡是工会会员应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工会会员按时缴纳会费,是组织观念的体现,是必须履行的义务。
二、会费缴纳标准
1、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收缴工会会费的通知》规定:“加入工会组织的会员按照本月标准工资的0.5%向所在单位工会缴纳会费,没有固定收入的会员可按本人上月所得工资额计算交纳会费,工资尾数不足10元的部分不交纳会费”。“凡作为工资发放的,应计算缴纳会费”。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工会会员按基本工资(工资前两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的0.5%比例计算交纳会费;工资未作细分的年薪制高层次引进人员按30元/月、工资未作细分的人事代理人员按5元/月交纳会费。
2、会员职务、职称提升或调资后,应从领到新的月工资起,按新工资数额计缴会费。新调入人员从正式月开始缴纳会费。
3、会员办理离、退休手续后,按照《中国工会章程》第八条的规定,免交会费,可保留会籍,作为保留会籍会员。
三.会费收缴办法
会员的会费由校财务部每月从工资中代扣。
四、工会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1、校工会将会员所缴纳的会费100元/人·年,返还各基层工会,全部用于教职工身心健康、文化娱乐、体育活动和特殊情况慰问走访等会员活动支出,不得用于招待就餐等与工会会员活动无关项目。
2、各二级分工会要严格执行学校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会费收支应量入为出,发挥效益。每项开支必须持有正规发票(困难补助、病困慰问等开支可造表报销),所有报支单据上应由经办人签字,经分工会主席和部门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校工会审批后,方予以报销。
3、分工会应规范使用会费,分工会主席直接分管会费使用,按有关规定审批开支,同时各项会费收支应定期向本单位会员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