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会工作职责
工会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和上级工会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切实履行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在推进民主治校、深化师德师风教育、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等方面做好工作,同时注重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和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建设好“教工之家”。具体职责如下: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形式,参加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
3.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帮助、指导教职工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
4.协助和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办好教工集体福利和劳动保护,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维护女教工的特殊利益;开展教职工的互帮互助、互助保险工作,做好特困、患病教职工的送温暖和意外伤亡教职工的优抚工作。
5.结合高校特点,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教职工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教师的政治、道德素质;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活泼的教职工文化体育活动,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推动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6.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组织教师社会实践、教师服务社会等活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爱岗敬业、勤奋进取,教书育人,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
7.关心和支持师资队伍建设,协同做好人才引进的服务工作,关心和支持青年教师的培养工作。
8.根据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做好建会和吸收新会员工作;负责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和工会财产。
9.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收集教职工的合理意见、建议,主动向上级工会和学校党委报告工作。
10.完成上级和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