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22-10-04浏览次数:805

 南京审计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依据《南京审计大学章程》和《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二级学院(部)、书院及直属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职)代会”)是所在单位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职)代会在同级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二级教(职)代会接受校工会的相关业务指导。

第四条二级教(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五条二级教(职)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与专业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设施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本单位有关重大管理规定制定和修订的报告,听取本单位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本单位提交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评议监督权。讨论审议本单位上一届(次)教(职)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参加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通过院务公开等多种方式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本单位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与本单位党政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级教(职)代会沟通机制。行政负责人每年至少向二级教(职)代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意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职)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职权; 二级教(职)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依规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第七条 凡与学校或所在单位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职)代会代表。二级教(职)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提出辞职要求,须经教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缺额可经二级教(职)代会同意后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补选。

第八条二级单位所属的各部门(教研室、科室、中心等)在党组织主持和工会参与下,根据代表条件和分配的代表名额酝酿代表候选人名单,召开选举会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二级教(职)代会代表。选举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方能进行选举,被选代表获应到会的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既要充分体现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又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原则上一线教职工的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职工、女教职工以及民主党派等在代表中应占适当比例。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职)代会当然代表,本单位党委(党总支、党工委)、工会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部门(教研室、科室、中心等)选举。

第九条二级教(职)代会代表数占本单位教职工总数的比例原则为:经批准的200人以上的单位15%-20%80人—200人的单位为20%30%40人—79人的单位为40%50%40人以下的单位全体参会。代表的具体比例及名额分配由二级教(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并报校教代会执委会备案。

第十条二级教(职)代会代表应具备下列条件:

政治坚定,作风端正,办事公道,具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能力,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在教职工中具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一条二级教(职)代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在二级教(职)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在二级教(职)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并对二级教(职)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询问、检查与督促;通过二级教(职)代会就本单位工作向本单位领导和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二级教(职)代会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参加二级教(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二级教(职)代会决议,完成二级教(职)代会交给的任务;办事公正,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自觉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二级教(职)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教职工的评议和监督。

第十三条二级教(职)代会可根据需要,邀请非二级教(职)代会代表的本单位党政工领导、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高层次人才、学生代表、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大会。特邀或列席代表在二级教(职)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二级教(职)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免、更换本单位的代表。如代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可撤免或罢免:

(一)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处理;

(三)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严重失职失去教职工信任,经原选举单位半数以上教职工同意。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教职工8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二级教(职)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单位则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其职权与二级教(职)代会相同。

第十六条二级教(职)代会每届届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每次教(职)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二级教(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必须处理的重大事项,经本单位党政和工会领导或者1/3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二级教(职)代会全体代表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二级教(职)代会的议题根据本单位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需求提出建议,提交本单位同意后确定,并提请二级教(职)代会表决通过。对于提请二级教(职)代会表决的议题,可根据议题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二级单位召开教(职)代会,须事先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校教代会执委会提交书面请示报告备案。

第十九条每届二级教(职)代会第一次会议,应成立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任组长,有关行政、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二级教(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二级教(职)代会可视需要设立执行委员会,作为二级教(职)代会闭会期间履行二级教(职)代会职权的常设机构。二级教(职)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组的意见差额提出执行委员会的预备候选人,报同级党组织和学校教代会执委会审议后,提交大会选举。二级教(职)代会执行委员会一般由5-11人组成,其中,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单位,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总数的60%;高级职称的人员不低于60%;非中共党员、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应占适当比例。二级教(职)代会执行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主席提名为执委会秘书长人选。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工会作为本单位教(职)代会工作机构,负责二级教(职)代会日常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二级教(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处理二级教(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二级教(职)代会及日常工作所需经费在本单位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六章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校各二级学院(部)、书院及直属单位。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南京审计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