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工会财务报销制度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19-11-04浏览次数:1904

南京审计大学工会财务报销制度

 

为切实加强工会经费管理,规范财务开支、审批、报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工会财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江苏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以及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报销原则

财务报销坚持依法据规、先批后审、权责结合、民主理财的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和集体审议联签相结合的责任制度。报销人对报销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负法律责任;第一审批人对其签批的财务开支业务的合法性和效益性负主要监督责任。

二、报销审批、审核权限

1. 校内预算按规定所分配使用的各项经费,按照相关经费使用额度由项目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和工会主席审批报销。

2. 大病医疗互助金经由个人申报,工会汇总、医疗保障中心审核,互助会管理小组会议审议,报工会主席、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统一发放。

3. 各类比赛、会员活动均需提供活动方案和活动小结,并经学校工会审批后作为报销的附件。

4. 报销审批权限:

1)单笔业务报销票据金额低于5万元,由项目负责人、分工会主席、工会主席审批后即可报销。

2)单笔报销票据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另须经费分管校领导审签后方可报销。

报销经办人、审批人为同一人时,须分管校领导审批。

3属于学校大额资金使用办法规定的履行大额资金审批程序。

5. 各类储值卡(含电话卡)票据不得报销。原则上食品、鲜花、水果、礼品等票据不得报销,慰问老同志、生病住院同志、欢送离退休等情况由经办人书面说明,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承担该事项的解释责任。

6. 财务部审核按照学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签批要求办理。

三、财务报销凭证的要求

1. 原始凭证的要求

1)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否则不予报销。票据不得伪造、变造、涂改、挖补,不得虚构业务、虚开发票;对一笔经济业务,不能蓄意拆分开具票据。

2)原始凭证内容必须完备,包括出票日期、单位、内容、单价、数量、金额、收票单位(必须为“南京审计大学”,特殊情况可以为经办人)等,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财务专用章。

3)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是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正式发票并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收据必须有省财政票据监制章及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4)校内结算必须使用财务部统一印制的“南京审计大学内部结算单”并加盖部门章;其他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相关经办人员和部门负责人签字。

5)原始票据遗失原则上不予报销,特殊情况的须提供对方单位出具的票据存根复印件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经办人须提供书面说明,并须项目负责人审签。

6)付款凭证、明细清单等应与发票、收据的出票单位一致,有差异的情况须由发票、收据的出票单位出具说明并盖章。

7)报销须按照学校公务卡规定提供刷卡证明等凭据,须按照学校公务机票管理规定提供登机牌等凭据。

2.记账凭证的要求

记账凭证由会计人员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和审核后的原始凭证填制,做到摘要清楚,账务处理准确完整。

四、财务报销手续和标准

1. 票据报销时需填列“南京审计大学差旅费报销单”、“南京审计大学费用报销单”,借款填列“南京审计大学借款凭证”,凭据填报内容完整准确,粘贴原始凭证并在凭据上签名后办理签批手续。

2. 涉及发放物品和资金的须有领用清单(包括物品名称、经办人、领用人等内容),须领用人签字,资金发放原则上统一发放至所得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不能发放到银行卡的须经办人书面说明,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承担该事项解释责任。

3. 其他报销规定未尽事宜均遵照南京审计大学财务报销规定执行。

五、责任追究

学校根据本校审计部、外部审计机构、外部有权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检查报告)中责任界定,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严肃追究财务报销中违规责任,如涉及违法,将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制度由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附:南京审计大学工会相关支出额度(2018

 

附件

工会相关支出额度

2018

一、奖励标准和采购标准

1.工会对教育培训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应以精神奖励为主,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培训人员的三分之一,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300元。

2.工会对文体活动优胜奖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员的三分之二,奖品(奖金)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500元。

3.不设置奖项的可以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

4.工会组织开展劳动和技能经竞赛活动,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活动人员的三分之一,标准为获奖人员人均不超过1000元。

5.工会经学校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表彰优秀干部的人数不超过全校工会干部总人数的1/3,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500元。表彰的积极分子人数不得超过学校会员总数的5%,奖品(奖金)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00元。

二、各类慰问标准

1. 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慰问品发放标准为每位会员每年不超过1800元。

2. 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等实物,也可以发放指定地点的蛋糕券,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400元。

3. 工会会员结婚、生育,符合国家政策的,工会可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品。

4. 工会看望生病住院会员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住院3天(含)以内的不超过1000元慰问金。

5. 工会会员去世时,工会可给予不超过3000元的慰问金;工会会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去世时,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

6. 工会会员退休离岗,工会可以发放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欢送座谈会可适当购买干鲜水果等食品(原则上不超过200元)。

7. 工会可对在高温、寒冷和高污染环境等恶劣条件下坚持工作的一线职工进行慰问,购买的物品标准为每人每年不超过300元。

8.教职工家庭或本人临时有重大变故,可给予一定金额的慰问;医疗救助标准,每人每年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日常生活救助标准,每户每年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

9. 年终送温暖工作:由工会发通知,各单位或个人按要求申报,工会委员会研究批准;

三、活动费预算和标准

1. 各分工会(部门)活动费预算指标(含会费返还)不低于100/.人;工会的各协会日常业务费1500元,活动费支出不超过3000/项,学校层面的活动支出指标由工会审定。

2. 三八节活动费不超过每位女职工100元,六一节活动费不超过100/人(未满14周岁教职工子女)。

3. 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所需服装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500元,参加学校的上级工会组织的文体活动所需服装购置标准为人均不超过600元。同一人两年内参加同一类型活动不得重复购买。

四、上述标准遇国家有关文件规定调整时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