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13-01-16浏览次数:345

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发挥医疗互助的补充作用,为患大病的教职工解决部分因病所致的实际困难,特成立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以下简称互助会),并设立互助金。

第二条  互助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旨在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提高我校教职工自身保健和自我保障意识,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互助互惠和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和谐校园的建设。

第一章  会 员

第三条  本互助会会员仅限于南京审计学院在职教职工、雇员、退休教职工(含退休雇员)。加入本互助会一律遵循自愿的原则,凡加入本互助会,均须办理入会手续并按期交纳互助金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四条  会员从入会起每月交纳互助金人民币20元,今后如需调整,须提请教代会讨论通过。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由财务处从个人工资中代扣。

2、因各种原因人事关系脱离学校的教职工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同时取消会员资格,不再享受医疗互助待遇,已交纳的互助金不退还。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重新入会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3、原来未参加本会的教职工,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自实施《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管理办法》以来的所有互助金金额(新进校的教职工入会则须补交自进校之月以来的所有互助金金额),并在申请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医疗互助待遇。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对互助会资金来源、使用情况具有知情权,了解权,监督权;对公布的补助人员具有举报权。同时,会员对所规定的条款具有遵守的义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由学校工会、医疗保健中心、财务处、人事处、离退休工作处、纪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互助会管理小组,管理小组下设办公室。管理小组及办公室的具体人选由管理小组提出建议,报教代会执委会讨论决定。

第七条  互助会管理小组职责:

1、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研究并提出互助会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2、掌握互助金收交及使用管理情况,研究调整有关规定;

3、每年定期审批患大病会员上一年度的补助申请(申请人须提供相关票据复印件),一年结算一次,特殊情况由互助会管理小组研究决定。

4、管理小组负责每年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汇报互助金收支及使用情况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办公室职责:

1、在互助会管理小组的领导下,认真执行本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

2、受理会员医疗互助的申请,并负责审核后提交互助会管理小组审批;

3、负责互助金的使用管理,并向互助会管理小组报告每年的使用情况;

4、负责审核、办理入会和出会等日常管理工作。

5、办理经互助会审批同意的患大病教职工的医疗补助费用。

6、完成互助会管理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九条  学校人事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人员变动名单。

第十条  财务处要及时提供各类人员的互助金收交情况。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金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章  互助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二条  互助金来源: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2、学校适当给予一定拨款(学校配套拨款比例不低于11)。

3、个人或社会团体捐赠的费用。

4、互助基金利息收益。

第十三条  互助金由互助会管理小组委托校工会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章  互助金申请程序及补助标准和范围

第十四条  申请互助金补助的会员,应持本人医疗费用有效凭据(外出就诊需持转院证明)到互助会管理小组办公室办理申请补助手续,经办公室提交管理小组审批后发放。

第十五条  会员每年底申请一次医疗补助。

第十六条  补助标准

1、每年患大病的教职工在校公费医疗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5000元的,经互助会审批同意后按以下比例予以补助:

110000元及以下补助20%

210000-2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0%

320000-3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35%

430000-50000元之间的部分补助40%

550000元以上的部分补助45%

6)个人年度累计补助限额为38000元;

7)对于连续参加互助会5年以上而未申请补助的会员,补助金额增加10%10年以上未申请补助的会员,补助金额增加15%

2、每年患大病的教职工在校公费医疗范围外的全自费医疗药品费用6000元以上部分也可以申请补助,其补助比例根据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经互助会管理小组讨论后确定,最高补助比例不超过30%,特殊情况经管理小组研究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下列情况不享受互助金补助:

1、因各种原因被取消互助会会员资格者;

2、未经校医院转诊擅自在外就医的费用及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

3、有关规定应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费用(如营养、免疫制剂、挂号费、诊疗费、出诊费、会诊费、中药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救护车费、美容费、生活用品费等);

4、打架、斗殴、自杀、吸毒、酗酒、美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医疗互助会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南京审计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通过,由学校颁布实施,从201321日起施行。

 

大病目录.doc大病医疗互助会员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