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管理工作,现将《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江苏省总工会
2010年1月18日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评选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五一劳动荣誉奖章评选管理,发挥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作用,根据《工会法》、《劳动法》、《江苏省实施<工会法>办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五一劳动荣誉奖章是江苏省总工会设立的授予先进集体、先进职工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和授予
第三条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先进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
其基本条件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组织健全,领导班子团结有力;节能减排,注重保护生态环境;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健全;诚实守信,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劳动关系和谐,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居本地区或本行业领先水平;获得过市或省有关部门综合表彰。
第四条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包括农民工和个体劳动者。
其基本条件是:政治坚定、思想先进,道德高尚、作风务实,学习努力、爱岗敬业,勤俭节约、勇于创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突出业绩,在劳动竞赛、素质提升、科技创新、节能减排中取得优异成绩,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获得过省辖市或省有关部门综合表彰。
第五条 江苏省五一劳动荣誉奖章授予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在我省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外籍人员,港、澳、台同胞。
其基本条件是: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坚决拥护我国改革开放政策,在我省积极投资或在其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尊重爱护员工,保障员工权益,支持工会工作,劳动关系和谐;加强企业管理,推进企业技术进步;注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积极推进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条 评选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职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评选推荐审批程序,接受群众监督。担任多项领导职务的,按最高职务申报。
(一)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自下而上产生,须经所在单位民主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上级工会审核同意,江苏省总工会审批等程序。被推荐人选均应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二)申报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的企业、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的企业负责人,须经当地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劳动保障、安全监察、环境保护、人口计生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需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有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金和工会经费,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未组建工会、未签订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能源消耗超标,环境污染严重等情形之一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当年不得作为推荐对象;违反国家规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严重职业危害或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自事发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作为推荐对象。
(三)申报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的党政机关(含社会团体)领导干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机关、社会团体中厅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推荐对象。
(四)市、县(市、区)和产业工会干部申报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当地党委或省有关部门党组推荐,省辖市或省产业工会审核,省总工会统一衡量,严格把关。
第七条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五一劳动荣誉奖章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召开江苏省劳模表彰大会的年份除外)。对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事件中、国家经济建设以及抢险救灾等危急情况下作出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可即时表彰。
第八条 对省、市人民政府授予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或省委、市委作出学习(表彰)决定的集体和个人,经市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申报,可分别追授或授予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
第三章 奖励和待遇
第九条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五一劳动荣誉奖章的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江苏省总工会对获奖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颁发奖状、奖章和证书,对个人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条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定期参加工会组织的休养活动和有关参观考察活动,休养、考察期间享受出勤待遇。
第四章 组织和管理
第十一条 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五一劳动荣誉奖章的管理工作由江苏省总工会和全省各级工会组织负责。主要任务是:
(一)建立管理制度,完善评选管理机制,制定、协调落实有关政策;
(二)加强基础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档案,重大情况及时报告,做好动态管理工作;
(三)大力宣传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的先进事迹,总结推广他们的先进经验和先进技能,充分发挥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示范导向作用;
(四)关心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的思想、工作和生活,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五)做好与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管理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在评选过程中,如有隐瞒真实身份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评选资格,收回名额。
对在评选工作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荣誉称号的撤销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法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奖牌或奖章,终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二)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处分的;
(三)道德品质败坏、腐化堕落或有其他严重违法乱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受到刑事处分的;
(五)非法离境的;
(六)其他不宜保留荣誉称号的。
第十四条 撤销江苏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获得者荣誉称号,依照评选审批程序,由其原推荐单位逐级上报,所在市总工会或省产业工会向江苏省总工会提出书面报告,江苏省总工会审核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总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