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等单位建立妇女委员会。由本单位妇女群众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或协商推举产生妇女委员会若干人,组成妇女委员会(简称妇委会),妇委会一般三年改选一次,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可以补选。
二、妇女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推选妇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1-3名;委员人数较多的,还可推选常委若干名,组成常委会,负责日常工作。
三、妇女委员会可下设宣传组织、妇女权益、妇幼保健等小组。
四、直属部门较多的单位,可在各直属部门设妇委会或妇女小组,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一级妇委会的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五、妇委会主任应由本单位热心妇女工作、在妇女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女干部担任。在其任职期间,按中组部(86)11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当于同级党委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摘自党政机关,教科文卫系统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1989年11月7日全国妇联六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