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者:工会发布时间:2016-03-10浏览次数:45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依据《南京审计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院级单位及直属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职)代会)是院级单位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职)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本单位的重要决策、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支持与监督本单位行政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二级教(职)代会接受校教代会执委会及其工作机构校工会的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二级教(职)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二级教(职)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告;

(二)讨论和审议本单位的办学思路、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大经济活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用、考核、奖惩办法;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本单位领导干部。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本单位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代会代表。教(职)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五年,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代表在本单位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如代表调离本单位、退休,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时,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补选。第八条  教(职)代会代表以系、部、所、科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单位,教师代表的比例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左右,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全体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四十左右,女性代表也应占有一定的比例。本单位产生的学校教代会代表为本级教(职)代会当然代表,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人选。

第九条  教(职)代会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关心本单位的建设和发展,顾全大局,办事公道,主人翁责任感强;

(三)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地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有较强民主意识和议事能力。

第十条  教(职)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三)有权对向本单位领导提出咨询;

(四)有权对教(职)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地遵守学校及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四)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主动听取和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二条  教(职)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学生、离退休人员和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三条  教职工50人以上的单位应建立教(职)代会制度,代表应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足50人的单位则应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其职权与教(职)代会相同。

第十四条  二级教(职)代会5年为一届,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教(职)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遇有重大问题,经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要求,可以临时召开会议。教(职)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教(职)代会的议题围绕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要求来确定。对于提请教(职)代会表决的议题,可根据议题情况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本单位召开教(职)代会,须事先就会议的组织形式、日程安排、中心议题等事项,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备案。

第十七条  在院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成立由党政工负责人参加的教(职)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院级党组织书记为组长,行政和工会负责同志为副组长,该小组负责教(职)代会筹备过程的领导工作。

第十八条  设立教(职)代会执委会,作为教(职)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代行教(职)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教(职)代会执委会由教(职)代会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为9-15人,其中,以教学、科研为主的单位,教师、科研人员比例应占8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应占多数;院级党组织有关负责人和工会有关负责人应提名为执委会人选,院级党组织书记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部门工会主席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人选。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  部门工会承担本单位教(职)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负责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代表,征集提案,提出开会的方案;

(二)组织宣传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和提案办理情况;

(三)组织教(职)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处理教(职)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经校四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校党委批准,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